关于禁止使用吊桶车、限制使用后装式垃圾压缩车的通知
日期:2009-12-20
(摘自深圳市城市管理局[2007]85号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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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禁止使用吊桶车、限制使用后装式垃圾压缩车。严格按《关于限期改装后装式垃圾车等事项的通知》(深环管字[2006]64号)的要求,限期淘汰吊桶式垃圾运输车运输垃圾,特区内自2008年1月1日、特区外自2009年1月1日禁止使用吊桶式垃圾运输车运输垃圾。特区内从2009年1月1日、特区外自2010年1月1日原则上不再使用后装式垃圾压缩车转运生活垃圾。对于应急突发事件和新型垃圾转运站暂时未能覆盖的偏远区域,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,保留一定数量的后装式垃圾压缩车从事垃圾清运,保留的数量需报经市城管局审核。生活垃圾运输实行行政许可制度,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后装式垃圾压缩车,不再核发《生活垃圾准运证》:一是2007年10月30日以后购置的;二是累计行驶达到40万公里或使用期达到8年的;三是车辆准运年检车容、车况不合格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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